瑞丽市“汽车摩托下乡”公告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提高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协调发展。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实施。为方便大家了解和购买,特公告如下: 一、补贴时间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换购的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标准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贴补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的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 机动车注销证明 3、 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5、 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6、 购买人的“涉农直接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 (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机动车销售发票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3、 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 购买人的“涉农直接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
咨询电话: 瑞丽市财政局0692-414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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