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 按照当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公告,申请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并向相应发证机关上报书面申请。 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件如下: l、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加盖企业公章)(如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到云南省商务厅www.bofcom.gov.cn-外贸处-表格下载项下打印);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初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证企业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公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交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委托函应注明委托原因及委托人身份); 二、领证,交费 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发证机关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 同时,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0l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收取费用,20元/证收取并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3、鼓励流通企业开拓非配额产品,企业配额商品的创汇金额一般不得占到该企业出口总额的30%,并且每年以5%的比例下降,一般控制在l0%以内,否则省厅将视情扣减其配额。 4、在配额的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告厅贸管处,及早上交未使用完的配额。企业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还我厅;未按期交还且当年底未使用完的,我厅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情况严重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配额。 5、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倒卖配额,如经发现,将视情况扣减或停止安排配额。 6、鼓励生产企业大力开发深加工、高附加值的非配额出口产品,其配额商品创汇比例要逐步低于其出口总额的70%。 7、配额的调整。企业可根据需求向我厅申请配额调整。每年9月底,凡对配额商品出口报关数达不到该商品分配到的配额量的60%的企业,或每年10月底对配额商品出口报关数达不到该商品分配到的配额量的70%的企业,省厅将对其持有的配额进行调整,以确保配额用足用好。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